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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州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4/05/20 10:17:41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州林草保字〔2024〕147号        签发人:丹正加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州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9号建议的答复


拉毛加代表:

您在州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治理狼害保护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州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研究野生动物危害补偿政策,尽快出台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建议,2010年《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出台以来,州县各级林草系统认真贯彻落实《补偿办法》,积极向省上争取申请补偿资金。2021年以来,临潭、舟曲等县部分农村农作物、养蜂场遭受野生动物损害,给当地群众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受损群众按相关规定程序向乡镇报案,县林草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发改物价部门出具相关单价证明,经县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和州级主管部门复核通过,报省林草局审批后,为受损群众赔偿13.42万元。

就您提出的“建议降低狼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保护级别”的建议,2021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前,狼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调整后,对其保护提升了法律高度,不得随意猎杀。

下一步,为进一步减少狼群给牧民群众造成的损失,我们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受损群众利益:一是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及时通知受损群众按相关规定程序向乡镇报案;二是督促县市林草部门实地核实取证审核上报州林草局;三是州林草局复核后报省林草局,按照《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受损牧民进行补偿;四是在狼群活动频繁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巡护,并深入牧区,开展《补偿办法》和安全防范宣传;五是组织人员对狼群活动区域进行调查监测,为防范野生动物致害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感谢您对我州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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