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美才让代表:
您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探索“牧光互补”加强生态保护下林草经济发展新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2023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号)等文件规定,国家重点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选址建设光伏基地,明令禁止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为推进甘南州“牧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委托科研机构编制《甘南州光伏项目草原生态影响评估报告》《甘南州建设甘肃南部新能源基地政策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甘南州新能源基地一体化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以上评估报告,经州林草局积极汇报争取,省林草局要求建设光伏发电产业必须按照省林草局评估的《甘肃省草原健康和退化评估报告(2023年)》中退化草原分布区域内重度退化草原、且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的区域进行选址建设,并避让近5年生态修复项目区;同时靠实光伏建设企业的生态修复责任,科学编制《草原生态修复方案》,保障修复治理资金,持续、系统治理,力争光伏项目区草原得到有效修复、光伏产业得到有序发展,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光伏方阵区域使用草原用地属性不改变,所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第二款“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所以您提到的“光伏板下种植耐阴的中草药、食用菌或特殊经济灌木,发展林下经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州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州林草工作。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