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2023年5月29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该《办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先后于1998年、2003年、2017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依法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天然草原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的修订,机构改革中对草原防火职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及“放管服”改革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草原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和过程
依照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办法》进行修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将《办法》修订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州政府组织州林业和草原局成立了《办法》修订专班。起草人员认真研读和对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各县市、牧场开展了调研,结合甘南州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际,完成了《办法》修订初稿,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州司法局对修订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州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的议案。州人大常委会征求了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和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工委的意见,于6月、8月对《办法》进行了第一、二次审议,12月份召开的州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8条,包括总则、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草原管理、草原保护、草原建设和利用、草原监理机构、奖励与处罚、附则。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删除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市)草原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开设,维护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造成环境污染”修改为“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造成环境污染 ”。
三是将第二十条“发生火灾后,当地政府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扑灭,并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发生火灾后,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灭,并依照法定职责和防火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工作。”
四是根据各县(市)草原监理机构设置情况,将《办法》中“草原监理机构”修改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五是对《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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