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等文件要求,为理顺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平稳衔接、高效运行,现将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事项移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移交时间
自2026年5月22日起,相关执法事项正式移交。
二、移交方式
采取书面移交、依法划转、权责清晰的方式开展工作。2026年5月22日,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正式致函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移交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事项的函》,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事项书面移交,明确双方职责边界与工作衔接要求。
三、移交事项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第19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58项所列执法事项。
自移交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事项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执法权,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工作。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将积极配合做好业务衔接、资料移交、政策协同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