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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 09:45:03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各有关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使用管理,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健全推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林草资源管护能力,确保生态护林员稳定脱贫,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20〕48号),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补助县”)。

第四条为确保生态护林员项目精准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第二章选聘(续聘)、解聘及管护职责

第六条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坚持“精准自愿、规范选聘、稳定持续、用管结合”的原则。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安排一人担任生态护林员。

第七条生态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且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生态护林员选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不得选聘外出务工人员、一二级残疾人员。

第八条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主要包括:选聘名额、选聘条件、选聘程序、报名方式、申请时限、管护任务、劳务报酬、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根据选聘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村两委初审后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申报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申请人综合情况等进行审核。全面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一二级残疾、长期外出务工等问题,并将审核结果填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审核表》反馈村两委。

(四)公示。村两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对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结果须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公示结果,填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审核表》报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由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人社、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审核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与符合选聘条件人员签订《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符合续聘条件人员,且本人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六)培训及上岗。生态护林员聘用后,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具体实施集中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常识和技能,熟悉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和区域示意图)、管护面积、聘用期限、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方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资源、地形地貌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确定管护面积,每个生态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亩。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决定、资源管护要求等;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和设施维护,加强重点火险期和重点季节管护;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挖草原和违规放牧、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林草资源,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村两委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案件查处;

(四)做好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

(一)健康原因;

(二)违反协议规定、考核不合格;

(三)自愿申请退出;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

(五)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

(六)家有财政供养人员;

(七)聘期内长期外出务工;

(八)触犯法律;

(九)其他不能胜任生态护林员工作的情形。

被解聘人员,要明确记载解聘原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县级扶贫办要及时反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所在村及本人,解聘资料归档管理。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央财政年度资金下达计划和各地申报情况,提出补助县生态护林员任务分配建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下达;负责全省年度任务资金汇总申报工作;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安排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建立省级信息化管理平台和管理台账,做好省级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省扶贫办负责监督、核实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

第十四条市(州)级部门职责。市(州)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省级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安排,结合县(市、区)申报情况,及时商市(州)财政局、扶贫办申报本辖区生态护林员年度计划任务需求、转发下达省上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制定本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县(市、区)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建立市(州)级台账,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配合市(州)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市(州)财政局负责财政直管县以外辖区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市(州)扶贫办负责监督、审核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部门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生态护林员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对本区域生态护林员项目规范实施负总责。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扶贫部门审核上报年度任务需求、及时分解下达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汇总审核乡镇选聘(续聘)、解聘等数据信息并逐级上报,建立县级台账,规范档案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生态护林员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拨付核算,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国库支付流程,按月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并对资金规范使用进行监督,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区)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资料,审核和确认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生态护林员项目的实施主体,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规范管理负主责。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依据县(市、区)分解下达的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做好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信息,健全乡镇级台账,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督促村两委做好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防止和杜绝脱贫脱政策、外出务工不履职、选聘程序不规范、聘用一二级残疾人员、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等问题发生。

第十七条村两委工作职责。村两委是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对本地生态护林员选聘使用和日常管理负直接责任。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坚持公正透明,严格选聘程序,健全管理台账,确保选聘对象精准,选聘工作群众满意;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及时发现纠正违反生态护林员管理规定的人和事,从源头上加强生态护林员监管。

第四章保障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按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8000元补助标准下达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一卡通”按月兑付,“一卡通”姓名非生态护林员本人的,须在台账和报酬兑付表中注明与生态护林员的家庭关系。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从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总量中,安排不超过3%的资金或根据各县(市、区)财力自筹资金,统一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简易装备。

第二十条加强生态护林员项目管理人员和生态护林员培训。省林草局负责拟定印发全省年度培训计划;市(州)林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县(市、区)和乡镇落实管理人员培训;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落实管理人员培训的同时,每年对选聘的生态护林员进行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培训。

第二十一条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建立乡镇主考、县(市、区)核考、市(州)抽考、省级督考的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与劳务报酬、续聘、解聘挂钩。

第二十二条加强档案管理。健全省级、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村级有基本资料,按照《管理工作手册》要求归档。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信息数据库;年度选聘(续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更新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同步一致。

第二十三条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财政、扶贫部门应共同履行生态护林员项目监督检查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上级反馈、本级检查、基层反映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联合逐级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省级根据市(州)上报的情况分析研判,组织抽查和重点核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员选聘(续聘)、解聘及动态变化管理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是否符合选聘(续聘)、解聘条件等;

(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协议签订情况,管护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三)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四)培训情况;

(五)档案管理、数据和信息报送情况;

(六)台账建立和动态管理情况;

(七)生态护林员考核情况;

(八)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巡视、考核、审计、检查等反映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脱贫攻坚政策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对不符合选聘(续聘)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予以解聘,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履职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问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州)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由市(州)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甘林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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