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州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杨振林代表:
您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2023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号)等文件规定,国家重点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选址建设光伏基地,明令禁止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经州林草局多次汇报衔接,国家及省级层面对甘南发展光伏产业处于“原则上不支持、但也未明令禁止”的状态。去年以来,按照国家林草局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的要求,甘南州初步划定基本草原面积2201.02万亩,占全州现有草地面积的83.14%;经与各县市沟通,已将重点交通项目、光伏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区域调整为非基本草原。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号)文件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鼓励区、限制区、禁止区”;目前,经积极汇报争取,省林草局要求建设光伏发电产业必须按照省林草局评估的《甘肃省草原健康和退化评估报告(2023年)》中退化草原分布区域内重度退化草原、且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的区域进行选址建设,并避让近5年生态修复项目区;同时靠实光伏建设企业的生态修复责任,科学编制《草原生态修复方案》,保障修复治理资金,持续、系统治理,力争光伏项目区草原得到有效修复、光伏产业得到有序发展,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的督促和监督力度,确保项目合法使用草原。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州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州林草工作。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