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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州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2/09/28 09:17:00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州林草保字〔2022〕181号         签发人:丹正加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州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


吴煜代表:

您在州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则岔旅游开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州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切合我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实际,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及时与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进行了协调沟通。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最核心、最基础性工作,事关我州经济发展、民生福祉和生态安全。自2019年底全省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以来,我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强化调研指导,积极协调沟通,在尊重县市政府及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划定,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把该保护的保护起来,把重叠的整合起来,把调整的调整出来,力求整合优化科学合理。为妥善处理生态、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制镇村、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重大交通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合法矿业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优化了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最大程度解决了矛盾冲突问题,为我州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旅游业发展等预留了空间,确保了全州“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有效落地。目前《甘南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

则岔景区位于保护区试验区(一般控制区),自我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开展以来,结合保护区实际,省、州、县相关部门领导多次赴京沟通衔接,已将则岔村以开天窗的形式调出了保护区,因景区部分区域不符合调出规定,依然保留在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目前,《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通过国家林草局专家评审,待国家林草局批复后可按规划设计内容进行相关生态建设,办理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准入手续和审批手续。关于则岔景区内未批先建的旅游基础设施,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正在积极配合碌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规定补办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共同维护自然资源,杜绝出现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为切实解决则岔景区道路通行难的问题,经与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多次协调,管护中心已经同意碌曲县在不扩大范围和破坏自然植被的情况下开展景区道路维修建设,目前已经进行了备案,正在开展道路维修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与发改、财政、旅游等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力度,做好项目谋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改善景区基础设施、提高景区管理水平、提升景区形象。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州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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