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令》(甘政发〔2019〕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明确防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内的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严控野外火源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防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草地人员必须严格禁止下列行为:禁止在防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在防火区烧荒、烧枝桠等野外用火;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落实防火责任
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各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六、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行政监管机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