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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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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3/09/26 09:51:07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农发山丹马场、省白龙江、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局直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补偿范围

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采伐林木、苗木的补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尽量控制使用有林地,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二)坚持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的原则,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三)坚持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自愿、公平、诚实守信,依法保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林地补偿费用测算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临时使用林地的,按相邻耕地区片编号对应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地价的1/10为年度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在使用林地前,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协议,逾期不履行恢复责任由第三方代履行等合法形式,确保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责任落到实处。

四、林木补偿费用测算

以人工林为基础,采用成本重置法测算。测算成本包括:苗木成本、栽植成本、抚育成本、管护成本、林木价值增长(含林木生态服务价值)。

(一)苗木成本

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有落叶松、白皮松、油松、华山松、云杉、侧柏、樟子松等;苗木规格采用《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Ⅰ级苗;苗木价格区间为1~10元/株,或参照当地市场价格。

主要阔叶造林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栎类、国槐、刺槐、山杏、文冠果、其他硬阔和其他软阔等;苗木规格采用《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Ⅰ级苗;苗木价格区间为5~15元/株,或参照当地市场价格。

主要灌木造林树种有柠条、沙棘、红柳、梭梭、花棒、山毛桃等;苗木规格采用《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Ⅰ级苗;苗木价格区间为1~5元/株,或参照当地市场价格。

苗木费计算公式为:造林初植密度×苗木单价;使用林地地块内有多种林木的,总苗木费为不同林木苗木费之和。

《意见》中未见的苗木种类,参考《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

苗木价格超出《意见》价格区间的,以市场调研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二)栽植成本

包括苗木运输费、栽植费、栽植后管护费(管护三年)、造林成效验收费,综合按4~6元/株计。

栽植成本=造林初植密度×单株栽植成本。

(三)抚育成本

按460元/亩·5年计,不足5年的按5年计。

(四)管护成本

按20元/亩·年计。

(五)林木价值增长成本(含林木生态服务价值)

1.针叶林木。按5~8元/株·年计,树龄每增加5年,价值增长成本增加3~4元/株;即0~5年增长成本按5~8元/株·年计,6~10年增长成本按8~12元/株·年计,以此类推,龄组达过熟龄的不再增加。

2.阔叶林木。按5~8元/株·年计,树龄每增加3年,价值增长成本增加3~4元/株;即0~3年增长成本按5~8元/株·年计,4~6年增长成本按8~12元/株·年计,以此类推,龄组达过熟龄的不再增加。

3.灌木林木。按3~4元/株·年计,树龄每增加10年,价值增长成本增加1~2元/株;即0~10年增长成本按3~4元/株·年计,10~20年增长成本按4~6元/株·年计,以此类推,树龄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

建设项目使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集体的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盛果期近三年平均产值或最高产值的2~4倍支付(国有的按1~3倍支付)。

建设项目使用苗圃地的苗木补偿费,集体的按苗木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国有的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计算。

林木龄组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的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五、有关事项

(一)使用林地涉及古树名木的,按古树名木保护相关规定执行,其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由林地使用方承担。

(二)林木株数超过同期人工造林设计密度2倍的,按苗圃地苗木进行补偿。

(三)天然灌木林地林木株数按同期(树龄0年时)人工营造灌木林地的设计株数计,最高不超过人工造林设计密度株数的2倍。

(四)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上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下一条:关于印发《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