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全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和保护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国家公园,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各类自然公园,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及其他批准的禁猎区,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或者通告内容不违反本《通告》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五、禁用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猎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其他事项
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本《通告》未列明的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七、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