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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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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1/07/22 09:46:04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

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机构从事林业工程、农业工程专业的人才,包括林业、农机、水产、渔业等专业: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五至七级。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 “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六条 本专业工程师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本专业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第七条 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本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掌握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项目5年以上。

(二)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1次县级及以上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以主办方文件为准)。

(四)近3年主持1次以上县级及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质量的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不将外语考试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5项至少1项。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主持(前2名)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的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变更、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项,或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2项,通过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的开发,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辐射推广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业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5.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管护、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育苗、林木(水产)良种推广、农机化技术推广等技术工作,辐射推广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或推广林木(水产)良种5万株(500万尾)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的。

7.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不含小范围职称)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9.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养3名以上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个岗位获得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1.获得市级及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的。

1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3.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4.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15.在县级及以上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3次以上的(以相关文件为准)。

16.为本专业林业(农口)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7.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农民1000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18.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可直评正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获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悉掌握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5名)连续参与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项目3年以上。

(二)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质量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不将外语考试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第1-5项至少1项):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8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6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4名)1次;或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1次。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的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变更、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项,或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2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的开发,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辐射推广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2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业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5.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管护、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育苗、林木(水产)良种推广等、农机化技术推广技术工作,辐射推广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或推广林木(水产)良种3万株(300万尾)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2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业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的。

7.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实名推荐。

9.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养3名以上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个岗位获得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1.获得市级及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的。

1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3.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4.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15.作为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开展本专业技术培训3次(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16.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具备硕士学位,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从事林业(农口)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二)具备博士学位,在乡村从事林业(农口)专业工作的可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4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可直评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在基层、艰苦单位、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对口,若所学专业与本单位主专业对应的职称系列(专业)不一致的,必须从事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三十八条 除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别。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2018年底以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2019年以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能竞赛获奖、论文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职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 关于“两优一先”拟表彰对象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