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
应 急 预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甘南州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三条 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即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影响和威胁我州甚至全省社会经济稳定的灾难性事故。
第四条 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州、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扑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三、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用的资源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四、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甘南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是应对全州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第六条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甘南军分区副司令员、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农林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甘南军分区、州农林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交通局、州畜牧局、州广播电视局、州卫生局、州森林公安局、甘南州武警支队、甘南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电信甘南分公司、移动通信甘南分公司等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第七条 州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依据森林火灾隐患,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全州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负责与相关县(市)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统一指挥和组织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国务院森林火灾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任务。
第八条 州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农林局,主任由州农林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森林公安局消防科科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及时掌握、分析、报送森林防火信息,向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的建议,执行州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负责森林火情信息的调度、处理工作。
第九条 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甘南军分区、甘南州武警支队、甘南州消防支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州、县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州财政局:按照《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准备;主要负责森林火灾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所有物资、食品、药品等费用全部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森林公安局: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护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州民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卫生局、州畜牧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善后等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秩序。
州交通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
州农林局、州森林公安局: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及培训;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科研工作,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甘南军分区、电信甘南分公司、移动通信甘南分公司: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信畅通。
州气象局、州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的汇报;及时发布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报道重、特大森林火灾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急联动
第十条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州人民政府请求,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州县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及省、州驻县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一条 森林火险及火情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
各地应充分利用了望台(哨)及时地面巡逻,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重、特大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时,第一时间报告(或通知)事发地防火指挥部。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事发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接报后要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送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信、处理研究全州各地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向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州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综合从各方面得到的火险、火情信息,提高扑救指挥的反应能力,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扑火救灾。
第五章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与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
Ⅰ级: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
Ⅱ级: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Ⅲ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IV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预警发布:
Ⅰ、Ⅱ级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Ⅲ级由事发县(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IV级由事发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章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分级响应。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森林火灾发生面积、因灾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启动县(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乡(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七条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 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先期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乡(镇)、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轻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将处置事件的决策情况送达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州护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其受权的副总指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火灾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第二十二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
察看火灾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扩大增援
第二十三条 当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扩大增援。当火势特别严重,州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林业局协助处置的,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或国家林业局请求启动本省应急处置预案或扩大增援。
第九章 新闻报道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州农林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十章 应急结束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场清理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向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善后处置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森林公安局、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第二十七条 火案查处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州护林防火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州委、州政府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扑火力量
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地方和国营林业局(场)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消防队,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地的乡(镇)、村和林场的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当地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调集。
第三梯队:乡(镇)森林防火队伍、地方义务森林消防队,由现场指挥部和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需要,就近调集。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义务森林消防队伍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重点火险区平时要储备较多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等,并保持完好,保证战时应急调用。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上级支援。义务森林消防队的扑火工具就地调剂解决。
第二十九条 通信联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赴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机、GPS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毗邻乡镇、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乡(镇)的相互联系。
第三十条 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风景名胜区内的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第十三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 由州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甘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甘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演习、演练。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甘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州农林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原则上每3年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州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