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1号),推动我省草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创新利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指导和规范我省草品种审定及区域试验站管理工作,省局组织修订了《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办法》,制订了《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2013)》以及《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和草业生产实际,制定《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开展的草品种审定以及纳入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相关草种的科研、育种、推广和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品种,指用于生态建设、草业生产、国土绿化美化等用途,具有遗传稳定、群落一致和主要性状特异性明显的草本和灌木植物经济类群。
第四条 本办法审定的草品种类型包括育成品种、引进品种、地方品种及野生栽培品种。
第二章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设立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承担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及相关工作。在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设立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草品种审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甘肃省草品种审定,组织进行登记、编号、命名审核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草品种区域试验;审定省内国土绿化和草业生产所需主要草种,提出草类品种推广目录;审定全省草种进(出)口隔离试种及风险评估报告;对全省草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利用、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全省草种质资源创新利用的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及咨询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不超过委员总数1/3的评审专家。
第九条 委员会组成、委员权利和义务等由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育成品种申报条件
(一)育成品种须具备性状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即与同类品种在某些性状上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群落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对一致,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二)生产类品种的产量、品质、抗逆性、成熟期等一项或多项指标显著优于对照品种。
(三)育种者有可满足50亩播种量的原种种子,并有原种种子田至少1亩。
(四)需提交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区域试验报告和生产试验报告;提交申报品种的彩色照片和种子样品等材料。
第十一条 引进品种申报条件
(一)已在国外审定通过并合法引入我国的品种,应提供原所在国或组织审定通过的品种证明、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二)提交引种试验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区域试验报告和生产试验报告;申报品种的彩色照片和种子样品等材料。
(三)在甘肃省境内的栽培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并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用证明函。
(四)引进品种应采用原有名称申报,不能另立新名作为新品种申报。
第十二条 地方品种申报条件
(一)地方品种指在当地栽培历史达20年以上的农家品种。
(二)地方品种须提交品种整理报告、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报告;提供申报品种的彩色照片和种子样品等材料。
(三)地方品种推广应用面积1000亩以上,并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用证明函。
(四)可用原种名作为栽培品种申报,命名时应在原种名前冠以原采集地名以区别不同的生态型。
第十三条 野生栽培品种申报条件
(一)野生栽培品种指采集野生种质经驯化栽培的品种,具有较强适应性和生态经济价值。
(二)野生栽培品种须提交驯化栽培报告,提供可种植50亩的繁殖材料。
(三)可用原种名作为栽培品种申报,命名时应在原种名前冠以原采集地名以区别不同的生态型。
第十四条 草坪草品种申报条件
(一)育成品种可提供能建植15亩以上的草坪草种子或种苗;引进品种建植面积150亩以上;地方品种和野生栽培品种建植面积15亩以上。
(二)品种坪用性状的评价,依据附录D的草坪草质量性状综合评价方法执行。
(三)申报草坪草抗逆性品种须提供抗逆性鉴定报告。
(四)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观赏类草品种申报条件
(一)育成品种可提供能建植15亩以上的原种种子或种苗,在甘肃省内种植面积50亩以上;引进品种在甘肃省内种植面积75亩以上;地方品种在当地种植面积15亩以上;野生栽培品种种植面积2亩以上;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用审核函。
(二)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品种的比较试验、引种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方法依据本办法附录D《甘肃省草品种审定试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纳入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品种申报条件
(一)经甘肃省审定或者国家审定的品种中适合在甘肃省种植的品种,具有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二)经甘肃省审定或者国家审定的品种中适合在甘肃省种植的品种,具有品种授权书或委托书。
(三)其他省(市、区)审定的品种须提供由甘肃省区域试验平台出具的引种试验报告。
(四)品种简介主要包括:品种性状指标、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抗逆性、适宜种植区域等。
(五)生产应用证明。由甘肃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区域内推广应用的面积、产量和年份证明。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区域试验的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引进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
(二)区域试验由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依据委员会的建议统一组织安排。
(三)申请人需向办公室提交《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申请书》(附录A),满足试验用繁殖材料(包括对照品种)。
第十九条 草品种审定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向办公室提交《甘肃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附录B),单个品种申报人数一般不多于10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受理。
(三)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按审定公告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30个自然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在甘肃省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国外组织在甘肃省申请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甘肃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草业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条 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向办公室提交《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申请书》(附录C)。
(二)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申请书》《甘肃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和《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申请书》提交会议审核,通过后在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布。
第五章 审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态类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品种的适应性、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等。
第二十三条 生产类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品种的产量、品质、抗逆性等。
第二十四条 草坪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品种的密度、均一性、色泽、质地、草坪弹性、绿色期和抗逆性等。
第二十五条 观赏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美观度、抗逆性等。
第二十六条 以抗逆性、抗病虫性、品质等作为品种育种目标的,抗性性状以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主要依据。
第六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确定年度审定计划,发布草品种审定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草品种和草类推广目录的审定以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应超过参会委员半数,通过审定。
第二十九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条 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的草品种统一登记、编号、命名审核,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和公告。
草品种的编号由省名声母、草品种类别代码、年份和顺序编号等三部分组成,其中顺序编号为三位数,例如GS-育成。
草品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草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抗逆、高产等字样或者其它暗示草品种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性词语。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类别、编号、特性和适用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纳入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草品种,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和草业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办法》,制定《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指在我省范围内,由草业科研、教学、推广、企业等独立或联合建立,具备一定设施条件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
第三条 草品种区域试验站是甘肃省草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利用、草品种区域试验、DUS(VCU)测试、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草种进(出)口隔离试验及风险评估和技术培训的试验基地,也是甘肃省科、教、推、企有机联合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根据甘肃省气候类型多样、过渡性明显的特点,为确保各类草品种区域试验任务正常开展,在我省黄土高原区、青藏高原区、河西灌区及相关过度地带布局建立草品种区域试验站。
第二章 试验站管理
第五条 草品种区域站建设要符合《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规范》(DB62/T 2956-2018)的相关要求, 鼓励科、教、推、企联合建站。相关单位已有的试验站,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全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并行管理。
第六条 草品种区域试验站每年的试验任务由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安排,原则上首先确保区域试验、草品种审定、草类品种推广目录所需试验地,各试验站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试验地使用情况,由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年度试验任务。
第七条 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安排指导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的试验研究工作,草品种区域试验实行岗位专家负责制, 成立全省草品种区域试验技术组,设立草品种区域试验岗位专家,建立岗位专家指导机制。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草品种区试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试验要求
(一)严格执行经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草品种区域试验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方案时,应上报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及时、规范填写试验记录,做好数据和资料整理工作,按时上报试验结果。
(三)做好档案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由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负责。
(四)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必须由1-2名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试验失败。
(五)严格管理试验材料,建立试验材料使用台账。不得以非品种区域试验为目的使用申请者提供的品种种子或无性繁殖材料。
(六)有关试验资料不允许外传,也不允许以论文、著作形式使用和发表草品种区域试验数据。未经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不允许发布或发表相关试验研究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九条 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由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执行本办法附件《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考核方案》。考核达标的区域试验站可授牌“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考核不达标的视情况整改或退出。
第十条 区域试验站的经费多渠道筹措,主要用于试验站平台建设、试验和运行。
第三章 试验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试验设置
一年生草本品种试验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多年生草本品种不少于3个生产周年。区域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重复3次,试验地四周设保护行。试验一般在3个或以上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草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由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方案应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多方研究,确保科学适地可行。
第四章 试验结果汇总与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数据采集和试验工作周报制度,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完整的年度原始数据记录表及试验报告。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同一品种2个(含)以上小区缺苗严重的试验作报废处理,承试单位应在事件发生7天内向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图片资料。
第十五条 试验站提供虚假试验结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承担草品种区域试验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考核方案
附件
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考核方案
草品种区域试验站考核工作由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组由有关管理人员,相关科研、教学、技术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对考核优秀的承试站命名为“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并挂牌。考核不达标的,责成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
一、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实地考察+评分”的方法进行,即考核工作组通过实地考察被考核承试单位所建设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全面掌握其试验工作进行情况,并依据各项考核内容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二、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五级,分别为“优秀”“良好”“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总分为90分以上(含)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达标”,69-60分为“基本达标”,59分以下为“不达标”。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基础设施、试验管理、技术指标、资金管理、技术队伍、规章制度等。
1.基础设施
考核试验地、试验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总分30分。
(1)试验地是否具有大田代表性,即试验地与当地大面积种植牧草、草坪草、观赏草的土地条件是否一致。分值10分。有典型的大田代表性,10~8分;有一定的大田代表性7~5分;大田代表性较弱,4~1分;无大田代表性,0分。此项得0分的试验站,无论总分多少,考核等次均为“不达标”。
(2)试验地权属是否明确,即是否为自有或可控使用年限。分值3分。土地自有或可控使用10年(含)以上,3分;可控使用5年~9年,2分;可控使用不满5年,1分;试验地权属不明确,0分。
(3)试验用地块是否符合试验要求,即肥力是否适中且较均匀,前茬是否一致等,分值4分。全部地块均符合试验要求,4分;部分地块不符合试验要求,3~1分;全部地块均不符合试验要求,0分。此项得0分的试验站,无论总分多少,考核等次均为“不达标”。
(4)试验地是否有必要的排灌条件。分值3分。排灌条件完全满足试验材料需求,3~2分;排灌条件基本满足试验材料需求,应进一步完善,1分;无试验材料所需排灌条件,0分。
(5)是否有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包括试验地围栏、展示牌、试验用房等。分值10分。
2.试验管理
考核试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总分30分。
(1)试验记录填写情况。分值8分。抽查到的试验记录均填写规范,8分。抽查到的试验记录中部分填写不规范,8~1分;抽查到的试验记录填写均不规范,0分。
(2)试验原始数据、田间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分值6分。管理规范,抽查未发现资料缺失,6分;管理较规范,抽查发现少量非重要资料缺失,5~3分;管理不规范,抽查发现较多非重要资料缺失,2~1分;管理不规范,抽查时发现试验原始数据等重要资料缺失,0分。此项得0分的承试单位,无论总分多少,考核等次均为“不达标”。
(3)试验报告撰写情况。分值6分。撰写格式规范、质量合格的试验报告,每篇得1~2分。
(4)试验材料安全管理情况。分值2分。制定并执行了试验材料管理制度,可有效防止试验材料的扩散、损坏或丢失,2分;尚未制定试验材料管理制度,无法有效防止试验材料的扩散、损坏或丢失,0分。
(5)周报制度执行情况。分值8分。按照周报次数和质量评估打分。
3.技术指标
分值17分。
(1)各项任务完成好,试验数据和技术报告科学合理,试验结果真实有效,得5分。
(2)工作总结、资料汇总及论文完成情况,得7分。
(3)各种数据、影像资料齐全,归档整齐规范,得5分。
4.资金管理
检查下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分10分。
(1)单独设立区试项目明细账及规范列支情况。分值4分。
已单独设立区试项目明细账,列支科目符合有关规定,4分;已单独设立区试项目明细账,部分列支科目不符合有关规定,2分;未单独设立区试项目明细账,0分。
(2)资金到位情况。分值3分。
及时将资金以拨付或报销等形式用于试验工作的,3分;拨付或报销不及时,但对试验工作影响较小,2分;拨付或报销不及时,严重影响试验进行,0分。
(3)挤占、挪用资金情况。分值3分。
无挤占、挪用资金现象,3分;有挤占、挪用资金现象,0分。
5.技术队伍
考核各承试单位技术队伍建设和技术能力情况,总分10分。
(1)是否有大专以上(含)学历或中等以上(含)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分值8分。
有3名(含)以上专职技术人员,3分;有2名专职技术人员,8分;只有1名专职技术人员,4分;无专职技术人员,0分。
(2)技术人员是否会使用试验设备。分值2分。
熟练使用,2分;会使用,但不熟练,1分;不会使用,0分。
6.规章制度
考核承试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配套情况,总分3分。
(1)是否制定了草品种区域试验各环节细化管理办法。分值2分。
已制定,且办法完善,2分;已制定,但办法尚不完善,1分;尚未制定,0分。
(2)是否制定了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分值1分。
已制定,且预案周密、可行,2分;已制定,但预案周密性、可行性稍差,需进一步完善,1分;尚未制定,0分。
7.加减分项
(1)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规范、工作质量高,对当地草业工作推动明显,加1~5分。
(2)对试验的研究推广成果善于总结,积极撰写多类试验论文。每年提交草业综合类论文3篇以上,加1~5分。
(3)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好,筹措经费力度大,工作创新点突出的,加1~5分。
(4)因管理原因导致试验报废的试验站,每个报废试验扣3~5分,并在次年削减试验费用;因管理原因连续导致试验报废的试验站,经省考核小组上报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取消试验站资格。
(5)按周报制度执行情况可酌情加1~3分。
考核分数记录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