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 | 无障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2/24 09:03:34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主要是对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从而全面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的空间格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先后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写入党章、宪法,上升为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谋划推动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和开创性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201612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率先开展了湿地、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过1年多的试点,有效探索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技术流程和方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标准规范,验证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现实可操作性,相关成果经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验收通过。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完善,2019711日,自然资源部联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于2020114日印发了《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在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省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省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明确了8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政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是开展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省级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县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由所在地市、县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指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内的水流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的水流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三是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其中,省级河长的12条责任河流中,除黄河干流之外的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湟水、大通河、庄浪河、洮河、渭河(甘肃段)、泾河、嘉陵江和白龙江共11条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经水利部门认定跨市域的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级河长管理的河流由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跨县域的河流由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除省、市级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均由流经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湖泊均由市、县水利部门管理,分别由湖泊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四是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指出分布于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水库范围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在其他登记单元中,由相应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按照资源类型分别开展确权登记;其他湿地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五是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省级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草原,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经林草部门认定跨市域分布的草原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县级管理以及跨县域分布的草原,分别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六是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和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管理的林场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市属部门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县属部门管理的林场的森林资源以及尚无林场管理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并指出要积极稳妥做好已登记发放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七是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除自然资源部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外,按照储量评审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其中,列入《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两级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八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指出要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下一步,我省将全面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登记程序有效有序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实施完成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依职权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

上一条: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