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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甘南州林业和草原门户网站“领导信箱”栏目中咨询“关于甘肃省使用林地补偿费用收费办法和标准”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后,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7号)规定标准,向批准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并上缴财政。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规定,“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具体方法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 感谢您对甘南州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