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41013001 | ||
标 题 | 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0月13日 | ||
信件内容 | 请问企业是否只可以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在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网站“领导信箱”栏目留言,咨询“请问企业是否只可以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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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林业和草原 | ||
处理时间 | 202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