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为应对我省因地形复杂、草原类型多样导致的草原生产力区域差异显著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科学利用草原资源,推动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治理草原超载过牧、加强草畜平衡监管的工作部署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省林草局组织编制了《甘肃省天然草原产草量调查及合理载畜量核算技术细则(试行)》。
二、《细则》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放牧地范围、产草量调查、合理载畜量核算、附则等5章14条。具体为:
(一)总则。介绍了细则的基本原则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等。
(二)放牧地范围。界定了核算合理载畜量的放牧地,包括天然草地和已实行草原承包并实际用于放牧的地类。
(三)产草量调查。明确了以地面样地调查为主、无人机航拍航测为辅的调查方式,从固定样地和补充样地的布设要求,样地调查内容、指标、时间,现地调查方法和数据汇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合理载畜量核算。明确了县(市、区)总合理载畜量和单位面积合理载畜量的计算公式及核算周期。
(五)附则与附件。说明了细则的解释权限与实施时间,列举了样地样方调查表、不同类型草地的牧草再生率表和草地合理利用率表,供产草量调查和合理载畜量核算使用。
相关链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草原产草量调查及合理载畜量核算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