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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4/03/01 11:32:11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定了规范性文件《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现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加快推进水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以及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用能权等全部进入平台交易。”要求,结合全省林草工作实际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经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充分协商,起草了《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管理办法》草案完成后,先后征求了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16个省直部门和单位,14个市(州)、兰州新区林草主管部门,省白龙江、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等局直单位和局机关相关处室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52条,经认真研究讨论,采纳了31条。并通过了专家论证,还在省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形成《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六章四十一条内容。

   四、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审核批准、申请与交易、交易监管、附则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明确了交易范围,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非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2、明确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文件规范了集体林权进场流转交易的原则、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申请材料、交易行为规范等内容,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分工。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以及受理调查和处理举报、投诉。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主要是各级交易中心。另外,交易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是统一集体经营的林权,对转出方的职责进一步明晰,在审核批准阶段,提供相关资料完成内部审核,并完成资产价值评估。

3、明确了对交易参与人的分级审核管理。面积15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面积15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面积3000亩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按照面积分类把关审核,主要是考虑我省实际,暂行办法实施需要逐步完善,分类把关便于对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管理,另外参考江西等有关省区管理办法。

  4、明确了交易流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流程主要有:交易申请、公告发布、报名申请、组织交易、交易中止和终止、合同签订、交割结算等。

  5、明确了交易监管与处理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责,对违反交易活动行为进行处理。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承担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公告未期满,违反招拍挂方式流转的,挂牌公告影响公平、泄露交易底价、意向流入方名单等保密信息的,以及意向流入方扰乱交易秩序等情形,进行责令改正,暂停交易等处理。同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送林草主管部门处理,配合林草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意向流入方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流入方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标的的;流入方放弃竞得标的、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流入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价款的;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的等情形视为流入方违约,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五、关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对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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