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办发〔2018〕2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1.5 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县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3.2 辐射事故的报告
3.3 应急响应的启动
3.4 应急状态的终止
4 应急准备与保障
4.1应急准备
4.2应急保障
5 附 则
5.1 预案管理
5.2 预案解释
5.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州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乡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南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 应急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州、县市企业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1.5.1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
(6)其他市州发生辐射事故给我州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污染事故。
1.5.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重大(二级)辐射事故、较大(三级)辐射事故和一般(四级)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下同)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④对我州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甘南州政府设立甘南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州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州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安监局、州委宣传部、州网信办、州经信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上关于重大(二级)辐射事故、较大(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负责指挥州内一般(四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省上提交的一般(四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2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甘南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州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州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 县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一般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后,州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州政府。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3.1 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由事故单位报县市环保部门,县市环保部门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县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州辐射事故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由州应急指挥部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初判为较大(三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立即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州应急指挥部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 应急行动
州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各级、各专业力量开始实施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监测等应急支援行动,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监测组负责进行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3.4 应急状态的终止
3.4.1 应急终止的条件: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发的可能;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3.4.2 应急终止的程序:对于具备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3.4.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根据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州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3.4.4 总结报告: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两周内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个月内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在2周内向省环保厅和州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4 应急准备与保障
4.1 应急准备
4.1.1 应急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有关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1.2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州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批准实施,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重点辐射工作单位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州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4.2 应急保障
4.2.1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所需经费。
4.2.2 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合提供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应急物资。
4.2.3 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
州辐射事故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和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制度,各应急响应人员要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总结报告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于2个月内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由州环保局组织修订并报州应急指挥部审批;各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及时制订(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甘南州政府批准,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2.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附件1
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2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州环保局:负责制定(修订)州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组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和专家咨询组,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组织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监督检查全州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较大(三级)及以上、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消防、隔离、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州卫计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及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监测工作,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州交通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经费保障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为造成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州安监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州委宣传部、州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或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州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州国资委:配合做好国有企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应急监测组。由州环保局牵头组成。承担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二)应急救援组。由州卫计委牵头组成。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指导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
(三)安全保卫组。由州公安局牵头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与撤离工作。
(四)专家咨询组。由州环保局牵头组成。为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全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审查各应急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意见。
(五)舆情信息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