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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综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7/25 09:10:00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未知

州政办发〔2019〕7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54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州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州工伤保险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一类行业费率不作调整,仍执行0.2%的费率标准;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由0.4%、0.7%、0.9%、1.1%、1.3%、1.6%、1.9%调整为0.2%、0.35%、0.45%、0.55%、0.65%、0.8%、0.95%。全州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全州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2019年使用(甘人社通〔2019〕203号)文件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州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全国、全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公布后全州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措施,各县市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积极争取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补助

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积极主动争取省级调剂金补助给予我州更多倾斜。认真落实好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全州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已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征缴方式,规范征缴流程,优化征缴服务。州人社、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省上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州直及各县市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州政府成立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组 长: 刘 锋 州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 韩小东 州政府副秘书长

鲁 毅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社局局长

成 员: 李建功 州人社局副局长

华军胜 州税务局副局长

牛才让 州财政局调研员

桑 丹 州医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社局,李建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衔接日常工作。

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汇报衔接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本县市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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