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林草许准〔2020〕01号
关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10线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一期建设项目ZH11项目经理部申请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函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ZH11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一期建设项目申请临时占用草原的材料和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报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一期建设项目ZH11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拌合站、取土场及弃土场临时占用草原的请示》(合自然资字〔2020〕2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ZH11项目经理部实施的S10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位于合作市那吾镇多河行政村西宁道村、奥克自然村、麻木索那村草原6.269公顷(折合94.04亩)。
二、你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应的安置补偿工作。
三、合作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该项目临时占用草原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合作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缴省级财政并负责做好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五、本草原临时占用的审批函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占用期满后你单位要拆除施工建筑物,及时退还草原,并平整土地,恢复被临时占用草地的牧草播种条件。
关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10线卓尼至合作高速公路一期建设项目ZH11项目经理部申请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函
甘南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