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高原生态,巩固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成果,发挥面山区域绿化成效,建设草原森林城市,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城区面山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面山区域绿化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作城区面山绿化的建设保护区域,由合作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坚持尊重自然、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级负责、以市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的领导,将面山区域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面山区域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