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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征收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29 09:43:00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局直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落实湿地全面保护,维持全省湿地保有量,规范占用征收湿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下简称“制度方案”)、《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现就进一步加强占用征收湿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占用征收湿地管理工作重要性。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国土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湿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制度方案要求“实施湿地全面保护,施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里面积不低于8亿亩”,规定“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535万亩,这是全省湿地保有量红线。甘肃是湿地资源大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逐年增强,湿地受人为干扰或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全省湿地保护工作面广量大,维持湿地保有量任务艰巨。为此,各级湿地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湿地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切实推动湿地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对湿地及其资源的使用,是维持区域湿地保有量的重要手段,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强占用征收湿地的管理,保护好区域重要湿地资源,确保全省湿地面积不减少。

二、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湿地的条件和范围。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国家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及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确需征用或者占用重要湿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用地单位要征得各级湿地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占用征收湿地程序。符合规定占用征收湿地的,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湿地主管部门意见。省级重要湿地由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市(州)管理的湿地由市(州)湿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报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由县级湿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报市级湿地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由市级湿地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备案。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严格占用征收湿地的监督管理。各级湿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制度方案”、“实施方案”等湿地保护法规制度的宣传,积极主动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依法共同推进湿地保护工作,协同管理湿地占用、征收工作。依法严格查处违法占用、征收湿地行为,特别是违法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要坚决严厉打击。加强对占用、征收湿地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督促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落实到位。对因异地“占补平衡”恢复或重建的湿地,要加强后期跟踪调查,开展恢复工程绩效评估,及时向省湿地主管部门汇报恢复重建状况。

特此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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