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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哪些林草话题最受关注
发布日期:20/05/25 15:47:57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中国林业杂志》微信公众号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加强对未纳入保护名录野生动物的管理

“不应仅限于保护与利用,应当将这部法律定位为野生动物管理法,不仅仅纳入保护名录的动物需要保护,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动物也要纳入管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应纳入考量的若干问题的建议。

黎霞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之间缺乏科学有效的衔接。纳入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范围过窄,相关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相关职能部门的权限交叉重叠,难以有效执法。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黎霞建议,对野生动物必须进行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非纳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管理,从兼顾保护、利用与管理野生动物的目的、原则考虑,建议将该法改名为《野生动物管理法》更为恰当。同时,将野生动物全面纳入分类管理,分设保护名录、监管名录等不同名录,对不同名录的野生动物给予不同的保护、监管,避免出现野生动物监管的真空地带,对野生动物救护、收容方面的规范应考虑实际执法中的可行性,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的救护、收容部门。而对于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要纳入管理、处罚范围,并加大惩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黎霞还提出,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执法环节也必须跟上。要改变以前多头执法导致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要让老百姓参与到野生动物管理中去,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纳入管理和处罚范围,加大惩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黎霞建议迅速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经充分论证证明是技术成熟、风险可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在完善相应的管理、检验检疫制度后,应及时允许恢复此类产业的生产、经营。经充分论证确实对人类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且风险无法控制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及时明确禁止养殖、交易,并及时组织扑杀、销毁,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孙维,是秦岭大熊猫文化全球推广大使,今年“两会”,她提交了关于修订《野生动物法》的建议。

孙维建议,首先应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的范围,对野生动物实行全面保护。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限于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在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相对于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种类来说,列入名录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仅是少部分,保护范围远远不够。对野生动物实行全面保护,有利于维护生物链完整及物种之间的平衡。”

其次,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系统性保护内容。孙维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思想体现得不够。“例如:在58条条款中,‘利用’一词出现多达19次;第三章是‘野生动物管理’,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孙维说,法律应对社会发展、民众生产生活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多方面”“全过程”做整体性的界分与规定,形成环节流畅、逻辑严密的科学管理程序和管理系统,补足短板、弥补空白,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建议对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实行清单管理。对确实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经公众推荐、专家评定,应出台目录,允许人工饲养,实行清单管理。不过,在清单中,要进一步细化利用类型,如科学研究类、观赏科普类、中医药用类、毛皮肉品类等,针对每个利用类型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形成正确引导与有效约束。

 

深化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提交《关于着力深化强化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提案》,建议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强化相关部门职责监督,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有效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公众参与。建议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审议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和修订,确保两部法律的协调统一,配套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畜牧、渔业、动物防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野生动物违法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今年提交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提高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金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厘清监管职责等。

具体的修改建议包括:在立法目的上,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在适用范围上,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但经科学论证,明显对人类有害的野生动物除外。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今年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他建议,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对一些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非法捕杀、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更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补充行之有效的打击措施。明确食用野生动物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和安全食用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进一步补充明确保护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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