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州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林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林业系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本州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按照《甘南州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处置)。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分类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各项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工作原则
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五、组织机构及原则
(一)州林业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州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局长罗藏扎西。
副总指挥:副局长朱舟平、副局长刘俊、绿化办副主任杨卫朝、局纪检委书记杨星罡、森林公安局长杨海平。
成员:造林科、行政办、计财科、林政科、防火办、森林公安局、局工会以及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和终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3)统一协调林业系统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联系驻地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确定救援指挥中心、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的组长;
(5)统一调配救援的人员、车辆、物资。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造林科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通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各成员及其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发展和救援情况;
(2)森林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3)行政办负责组织运输力量、指挥伤员转送、联系医务人员抢救伤员、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4)计财科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救援经费的申请申报;
(5)其他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援和其他支持;
(6)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甘南州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要求,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设在事故发生地,由事故现场最高行政负责人任指挥中心主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林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订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案;
(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征用、具体调配救援的车辆、人员、物资等;
(4)负责协调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5)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需的物品;
(6)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救援组
由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局造林科、森林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指挥部确定。
主要职责:
(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3)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及时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4)统一指挥现场救援队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5)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6)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7)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善后组
由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局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组长由指挥部确定。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3)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局行政办、计财科、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组长由指挥部确定。
主要职责:
(1)组织森林公安派出所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地治安、交通秩序;
(2)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3)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
(4)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预案启动及终止
(一)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超出本级部门或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并执行本预案。
(二)救援终止
1、救援行动结束,由指挥部宣布安全事故救援终止;
2、做好人员安置、补偿、赔偿等工作;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应急救援程序
(一)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同时向119、120、122报警;封闭并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州直各单位、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以上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州政府应急办和省林业厅。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林业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州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汇报,由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指挥中心设立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小组的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事故危险区群众,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各救援小组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加强联络和协作,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4、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三)应急救援结束及后期处置
1、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救援结束。
2、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救援、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一)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
(二)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三)所有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要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同,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质和装备,做到随调随用。
(五)加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教育,提高林区职工群众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和公众自救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九、附则
(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责任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在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在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执行命令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行为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