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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纪委监委机关、甘南州委组织部、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甘南州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3/24 09:15:27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为充分发挥党纪政务处分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确保处分决定及时、全面、有效执行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党纪法规,近日,甘南州纪委监委机关、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联合制定印发了《甘南州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甘南州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全州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处分决定全面有效落实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将生效的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的工作。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与宣布;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相关影响性事项;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纪委监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采取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工作办法,保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负责协调监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二)直接或者委托送达、宣布受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

(三)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及相关单位;

(四)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相关影响性事项;

(五)指导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收集归档执行情况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相关影响性事项;

(二)确定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三)负责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六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委托送达和宣布处分决定;

(二)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相关影响性事项;

(三)负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四)负责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委托送达和宣布处分决定;

(二)督促落实管辖范围内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相关影响性事项;

(三)建立下属各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

(四)完成下属单位人员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五)负责受处分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和宣布工作。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及本人送达和宣布,党纪处分在全体党员大会宣布,政务处分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宣布。纪检监察机关委托送达和宣布处分决定的,被委托机关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送达和宣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组织、人事(抄送、归档各一份)和主管部门。

第九条 落实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待遇工作。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起10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专人书面向组织、人事和主管部门报送受处分人的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变更执行意见。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10日内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执行意见进行审核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收到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党纪政务处分执行意见后,30日内审核办理受处分人员所涉及的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变更事项或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确保从次月起按规定开始执行。

第十条 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正确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在报主管单位(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将相关办理材料报送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归档工作。处分决定和职级、待遇变更等材料应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起3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及相关执行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因特珠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但报告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等作出变更的处理决定,其变更决定的执行工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级、待遇和年度考核的确定

第十四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涉及职务调整及党员权利恢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级别、工资待遇调整以及处分解除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以及处分解除的,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八条,第三十二至三十八条及《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涉及岗位和职级待遇调整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其处分的解除参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实行年度考核的,依照或者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受到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分人同时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按照受到较重影响的处分确定其影响事项。

第五章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规定,加大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管,注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第二十四条 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不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事项,不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不按规定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致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凡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纪委监委商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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