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林草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公布了《甘肃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甘肃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两个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两个名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我省于1990年10月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甘肃省分布名录》,此后一直未对该名录进行过调整;甘肃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也一直未明确。2021年2月和9月,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先后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因此,急需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对《两个名录》进行调整、制定,以进一步明确我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更好地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高效合理分配行政资源,科学有效实施保护管理,根据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变动情况、保护的新形式和最新研究成果,省林草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调整了《甘肃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定了《甘肃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科学论证评估,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及时调整、制定《两个名录》能更好地适应野生动植物保护新要求,有利于加强对全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甘肃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225种(国家一级56种,国家二级169种),隶属哺乳纲、鸟纲、爬行纲、两栖纲、硬骨鱼纲、昆虫纲6纲27目62科。其中陆生野生动物207种(国家一级55种,国家二级152种),包括:哺乳纲4目13科50种,鸟纲14目31科141种,爬行纲1目1科2种,两栖纲1目1科1种,昆虫纲3目8科13种;水生野生动物18种(国家一级1种,国家二级17种),包括:哺乳纲1目1科1种,爬行纲1目1科1种,两栖纲1目3科3种,硬骨鱼纲2目4科13种。
制定的《甘肃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收录野生植物129种(国家一级7种,国家二级122种),隶属苔藓植物、石松类和蕨类植物、裸子植物、被子植物、藻类、真菌6大类49科。其中归口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78种(国家一级6种,国家二级72种),包括:苔藓植物1科1种,石松类和蕨类植物1科4种,裸子植物4科9种,被子植物26科62种,藻类1科1种,真菌1科1种;归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51种(国家一级1种,国家二级50种),包括:被子植物19科49种,真菌1科2种。
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两个名录》只列入了本省和本土已有自然分布记录、原产于本省的野生动植物,不含外来物种。
相关链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