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落实林长制工作,促进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推动全省林草资源保护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林长制工作考核,旨在通过科学评价各市州(含兰州新区,下同)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状况,推动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管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兰州新区。
第四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量化考核;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工作实效;坚持督查激励,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情况、突出工作成效等7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时间
(一)保护发展目标考核,每5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与“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期相对应。规划期末利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林草资源管理“一张图”等成果,对照各市州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目标进行考核。
(二)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根据7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通过科学监测、工作督查、日常监管等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第八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省级林长制保护发展目标考核及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内容指标、评价标准及赋分、计分方法及考核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考核采取各市州自查和省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市州应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经市级总林长审定后连同相关数据资料按时上报省林长制办公室,并对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省林长制办公室将依托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林草资源管理“一张图”变更成果和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市州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实。
第十条 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将其纳入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向各市州反馈考核结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市州在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按照《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林长等进行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林长制工作一线。
第十三条 严格考核纪律,严把考核质量关,考核组对考核结果负责,确保考核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