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2020〕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林草局(林业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05〕19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进程,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切实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征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征用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地”)以外林地的,由省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由县(市、区)审批的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由市(州)审批的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项目,由所在市(州)林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由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审批的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项目,由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农林局负责征收;
(五)属于国家和省林草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项目,由省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以上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和征管权限具体按《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林资函〔2019〕561号)执行。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五)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时,须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全流程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缴库、退付业务,统一使用省级财政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方面。
第九条 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市(州)、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林草及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在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征收和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0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