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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7 08:53:06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甘林科函〔2019687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局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管理,加快林草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科技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201761号)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我们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1017

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

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管理,加快林草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科技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201761号)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草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项目。

第三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局直属单位和大专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是项目的保证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通知,结合甘肃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发布甘肃省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依据申报指南,组织好项目征集、筛选、排序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大专院校、局直单位申报项目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六条 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已被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信息管理系统收录(申报时须提供成果库号)。

第七条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大专院校、局直单位每年项目申报不得超过2个。每个项目实施期为3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批复

第八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书文本,从项目内容、推广方向、文件格式、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初审,合格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库。

第九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要求、全省林草业科技工作重点、总体布局,对项目库项目进行综合打分评审。

第十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项目文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财政部下达资金计划后,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对项目批复立项,并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并分别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立项项目,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委托单位(甲方),在一个月内,和承担单位(丙方)以及保证单位{各市()林业和草原局(乙方)}三方共同签订《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待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后,按合同方案开展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林业和草原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122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以普查、抽查和集中汇报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规定的任务计划执行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换主持人,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核后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省林业和草原局,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出延期、中止或撤销项目决定。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每个项目都要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严格按照《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进行,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当年科技推广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承担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和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挪用、挤占、截滞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草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要进行财务审计,省林业和草原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稽核。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待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延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内容后,经自查和项目保证单位初验合格后,由项目保证单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验收,同时报送初验结果及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为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的,由本单位组织材料审查和项目初验,合格后,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验收,同时报送初验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项目验收前,先进行现场查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专家组进行现场查定打分,并依据专家打分结果形成查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科技信息处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不合格。验收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现场查定专家评价表》和《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是评价项目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平均分为80分以上者(含80分)视为合格。现场查定与会议验收都通过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并填写《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一年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所在市(州)5年内不得申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推广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每个项目都要单独建立档案,项目组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档案。

项目档案资料必须是原件和必要的过程文件,其载体与记录材料具有耐久性,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手续齐全。项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一套,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档案按保管期限,设为永久档案。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的文件材料,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次性移交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建设内容;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内容。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930

附件1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建设内容

1.用材林、经济林、生态抗逆树种优质苗木繁育、丰产栽培及经营管理等技术;

2.木本粮油、经济林果、林下经济、竹藤花卉优良品种(系)繁育、丰产栽培、贮藏保鲜及产业化等技术;

3.天然林保护和经营、困难立地造林、湿地保护、草原修复与管理、荒漠化治理等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与治理技术;

4.病虫鼠(兔)害综合防治、生态效益监测、森林与草原防火、林草机械化和信息化等技术;

5.木(竹)材加工、林产化工、林特资源开发及加工利用等技术;

6.具有本土特色的乡土树种、草种、花卉品种的繁育、栽植、推广。

附件2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内容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4.项目实施方案;

5.与省林业和草原局签订的项目合同,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单位包括地方林业(农林局)、村委(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

6.调查或测试数据;

7.项目年度计划、总结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8.年度检查验收报告、整改意见及整改报告;

9.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

10.技术培训资料及培训人员花名册;

11.物资采购的购销合同及产品合格证等;

12.项目实施过程的图片影像资料等;

13.项目验收上报的整套材料;

14.项目验收证书或评价意见。

上一条: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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