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林发〔2022〕58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林草行业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13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全省林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全省林区、草原区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省林草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林草行业防范应对在林区、林场、草原、自然保护地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全省各市(州)、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局系统直属单位参与林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1.3工作原则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1.4事故等级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等级。
1.4.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
2.1省级
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领导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指导全省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指导本业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2市(州)县(市、区)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主动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3生产经营单位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科技支撑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 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管控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风险台帐、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区域和岗位实施重点管控。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林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3.2隐患排查与治理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生产经营区域内林场、草原、自然保护地等单位进行巡查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在汛期、防火期、旅游旺季、重大节假日期间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与消除;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3.3预警
3.3.1预警发布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开展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同时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预警行动方案,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警戒、管制,维护好公共设施安全,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3.3预警结束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于需要解除的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
4.1报告要求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分别拨打110、119、120、12119等电话求救。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政府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死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等,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省林草局总值班室
电话:0931—8821700 传真:0931—8821700
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全省林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收到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告知省林业和草原局总值班室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应急响应及处置
5.1应急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时,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并指导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对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5.1.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安委办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政府、省安委办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1.3发生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1.4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一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根据国家安委办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启动的应急一级响应,积极做好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5.2.2派遣工作组。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室)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省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5.2.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2.4 舆情分析。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2.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根据国家安委办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响应终止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政府、省安委办启动二级响应,积极做好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5.3.2派遣工作组。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5.3.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3.4舆情分析。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政府、省安委办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3.6应急处置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当收集整理事故应急有关文件及记录资料,对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分析应对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5.3.7善后处置
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置。
5.3.8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5.3.9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视事故损害程度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修复被损坏的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建设,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必要时建立专家信息库,便于应急时调用。
6.2信息与通信保障
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处(室)负责人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根据职责分工,为保障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等通信畅通提供相关支持。
6.3资金保障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6.4培训与演练
6.4.1预案培训
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6.4.2预案演练
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当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修订相应的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