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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1/07/22 09:58:30 作者:林草局 点击数: 来源: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系列人才队伍,引导激励广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包括林业、农机、水产、渔业等专业。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下同)和艰苦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专业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专业领域全面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相关工作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承担过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主持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报告编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

(四)是本专业全省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课件等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对口单位(野外试验站、试验示范基地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第1-5项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5项至少1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第5、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研等项目1项;或完成(第3、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他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3名)列入国家部委下达的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4.完成(前2名)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2项,或编制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5.完成(前3名)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成果登记或第三方评价,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也可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级课题)。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除国际专利外,其中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应用,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作为前3名完成人,取得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认可的新产品1个,并得到推广应用。

8.作为主要负责人创建了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或批准。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或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2篇以上。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12.本人的项目、课题、发明创造等研究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获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次。

14.获市厅级表彰2次。

15.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6.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7.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1-5项至少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性难题,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能够独立主持本专业重大项目,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或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发表的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参与过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主持或参与(前3名)完成1项省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质量的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和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对口单位(野外试验站、试验示范基地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领域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5.其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5项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2次。

2.完成(第6、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第5、6名)省科技厅下达的重大省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他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3名)列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2项或编制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通过省级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4.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5.完成(前3名)未列入各类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成果登记或第三方评价(以登记、评价证书为准),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

6.完成(前3名)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7.作为前4名完成人,取得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认可的新产品1个,并得到推广应用。

8.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其中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应用,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2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林业(农口)工程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12.本人的项目、课题、发明创造等研究,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次。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5.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

16.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7.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1-5项至少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参加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等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掌握运用一门外语,能够借助词典等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未列入各类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成果登记或第三方评价(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2.参与完成列入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项目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通过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3.本人获得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专业调查报告1篇。

5.参与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参与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列入计划省级教材1部。

6.获得上级有关部门表彰1次,或年度考核获得2次以上优秀等次。

7.获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8.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学会主要领导职务2年以上。

9.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10.在省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五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

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前2名)的;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专家。

第五十一条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职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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